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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