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六条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应防止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的学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