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五条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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