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五条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学生。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