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三条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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