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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