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第十条独立法条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条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心理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