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涉嫌违反本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应当指出经营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并可以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消除行为危害后果。 经营者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进行改进,提出消除行为危害后果的具体措施、履行时限等,并提交书面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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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