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本规定第十四条所称的“不公平”和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所称的“正当理由”,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行为是否为法律、法规所规定; (二)有关行为对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三)有关行为对经济运行效率、经济发展的影响; (四)有关行为是否为经营者正常经营及实现正常效益所必需; (五)有关行为对经营者业务发展、未来投资、创新方面的影响; (六)有关行为是否能够使交易相对人或者消费者获益; (七)有关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