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 (一)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二)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三)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四)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交易中依法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交易数据、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二)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三)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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