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从事下列限定交易行为: (一)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从事上述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采取惩罚性或者激励性措施等方式变相限定。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二)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者数据安全所必需; (三)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需; (四)为维护平台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需;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