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认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平均可变成本是指随着生产的商品数量变化而变动的每单位成本。涉及平台经济领域,还可以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及其合理性。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积压商品的; (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三)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商品进行促销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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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