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认定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考虑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因素外,还应当考虑经营者行为一致性、市场结构、相关市场透明度、相关商品同质化程度等因素。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