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八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部分职责。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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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