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八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部分职责。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