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七十三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可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不再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调整适用监管指标的报告中,应当至少包括:管理信息系统对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计算、监测、分析、报告的支持情况,流动性覆盖率中稳定存款、业务关系存款的识别方法及数据情况,流动性覆盖率与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指标差异及原因分析,以及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情况等。

商业银行调整适用监管指标后,非特殊原因,不得申请恢复原监管指标。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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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七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