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七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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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