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六十三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

第六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制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

发生影响单家机构或市场的重大流动性事件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适时启动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降低相关事件对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