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六十二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供流动性风险报表或报告、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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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六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