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六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