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六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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