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五十八条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第五十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评估结果,确定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