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五十七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本机构信用评级大幅下调;

(二)本机构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

(三)本机构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

(四)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

(五)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

(八)母公司、集团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如果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已经或即将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应当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风险变化情况,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出现监测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风险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