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内容包括压力测试的情景、方法、过程和结果。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报送频率。商业银行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内容包括压力测试的情景、方法、过程和结果。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提高压力测试报送频率。商业银行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