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尽早采取措施应对潜在流动性风险。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尽早采取措施应对潜在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