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表范围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计算并表流动性覆盖率时,若集团内部存在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相关附属机构满足自身流动性覆盖率最低监管标准之外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能计入集团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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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