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四十二条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银行可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除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应当不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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