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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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