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

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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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