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
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