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