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