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同业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优化同业资产结构和配置。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