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和相关融资安排,及时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日间支付需求。

商业银行的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效计量每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和流出总量,日间各个时点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规模、缺口等;

(二)及时监测业务行为变化,以及账面资金、日间信用额度、可用押品等可用资金变化等对日间流动性头寸的影响;

(三)具有充足的日间融资安排来满足日间支付需求,必要时可通过管理和使用押品来获取日间流动性;

(四)具有根据日间情况合理管控资金流出时点的能力;

(五)充分考虑非预期冲击对日间流动性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历史数据对日间流动性状况进行回溯分析,并在必要时完善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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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