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商业银行的融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按总量和主要期限分别设定限额;

(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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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