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上升;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

(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加剧;

(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

(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

(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

(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三)信用评级下调;

(十四)股票价格下跌;

(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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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