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缺口。

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应当涵盖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并充分考虑支付结算、代理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对重要币种的现金流单独进行测算和分析。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