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十九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开办新产品、新业务和设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经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审核同意。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商业银行在开办新产品、新业务和设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经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