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十九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在开办新产品、新业务和设立新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经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审核同意。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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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