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十七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