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十四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合理;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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