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十四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合理;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