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十二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一次。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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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