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第十一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考虑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考虑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