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