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