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六条

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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