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