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