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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