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