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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