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