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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