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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