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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