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标识的要求

第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