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标识的标注第八条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