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标识的标注

第八条

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