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标识的标注第七条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